《作词十法疏证》(二) 任中敏 中原音韵作词十法疏證 元高安周德清挺斋撰 江都任讷中敏疏證
凡作乐府,古人云: “有文章者谓之乐府。”如无文饰者,谓之俚歌,不可与乐府共论也。又云:“作乐府,切忌有伤于音律。”且如女真风流体等乐章,皆以女真人音声歌之,虽字有舛讹,不伤于音律者,不为害也。大抵先要明腔,后要识谱,审其音而作之,庶无劣调之失。而知韵、造语、用事、用字之法,名人词调可为式者,并列于后。 按此乃十法之小引,从周氏全书中摘取十法,不能遣此一段。 “有文章”云云,指燕南芝庵《唱论》中语,详下文第二法造语内 “搆肆语”条下。“作乐府”云云,用意见于古人言论者甚多,词句则 未详所属。 “风流体”乃双调曲名,句法九九六六,四韵。 名曰“十法”细按之,所论仅有四点:知韵、造语、用事、用字是 也。第五法入作平,第六法阴阳,第七法务头.第九法末句,同为四 声之关系,皆可归入第四法知韵。第八法对偶.则次法造语中之一 种也。惟第十法定格内评语所评,有涉及用意者,是在声韵字句四 项之外耳。此十法之大概也。 明康海刻《太和正音谱》,卷端附载十法,乃将五法入作平、六 法阴阳,归并于第四法中,但又删去定格,而径曰“作词七法”,已嫌 湮没古人面目。至于王世贞《曲藻》内,附载十法大义,仅立九目, 删去知韵与入作平,而增去上一条.则益为割裂窜乱,毫无足取矣。 一 知韵 无人声,止有平、上、去三声。 平声 有阴,有阳;入声作平声俱属阳。 上声 无阳,无阴;人声作上声亦然。 去声 无阴,无阳;入声作去声亦然。 按《中原音韵》周氏《自序》云:“夫声分平仄者,谓无入声,以入声派入平上去三声也。派入三声者.广其韵耳,若有才者则本韵自足矣。”又曰:“字别阴阳者,阴阳字平声有之,上去俱无。上去各止一声,平声独有二声:有上平声,有下平声。中略平声俱有上平、下平之分,但有有音无字之别。且上去二声,施于句中,施于韵脚,无用阴阳,惟慢词中仅可曳其声耳,此自然之理也。”又原书“起例”曰:“入声派入平上去三声者,以广其押韵,为作词而设耳,然呼吸言语之间,还有入声之别。”凡此周氏所言,意属一贯。盖声祗分平仄,平独分阴阳;入派三声,以广押韵,言语之间,还有入声.与此处知韵一节所言,意义作用,俱极相合。惟北曲创自金元之北人,北人发音无入声,故韵亦因之。入派三声,虽为广韵,亦北音本有之事实,而后始可。周氏所谓“言语之间还有入声”者,盖就朔南大体而立言耳。 清戈载《词林正韵》云:“周德清《中原音韵》列东钟江阳等十九部,入声则以之配隶三声,例曰‘广其押韵,为作词而设’。以予推之,入为哑音,欲调曼声,必谐三声,故凡入声之正次清音转上声, 正浊作平,次浊作去,随音转协,始有所归耳。高安虽未明言其理,而予测其大略如此。”是亦疏證周氏之意者也。 明王骥德《曲律》及范善溱《中州全韵》内,除用周氏平分阴阳外,去入亦皆分阴阳。至清周昂重订《中州全韵》,沈乘鏖编《韵学骊珠〉〉,则上声亦分阴阳,于是平上去入四声,倍而为八声矣。又王氏《曲律》于上声有阴阳通用之一例,周、沈诸书均因之。王氏且力 诋周德清阴阳仅及平声之非,又或谓元时曲家,去上未尝不分阴 阳,周氏特畏难省之耳。窃意元曲唱法,究竟如何,王骥德时,即已不传,王氏等所论者,均就当时昆腔情形立言。昆腔之南北曲中. 上去虽必分阴阳,但难以绳元时元曲之歌唱亦复如是也。周氏在 当时乃精于音律之人,于此处明谓无阴无阳、无阳无阴.自序舆起 例之中,亦一再言之不已;观于后文评论定格四十首内,又绝无一 语涉及上去之阴阳者,是绝非畏难苟安,或含糊囫囵之辞明矣。疑 上去入之析阴阳,在元时北曲之歌乐中,必用不到,故周氏此处专 论当时曲乐者,乃谓上去不分阴阳,未必周氏不知其有阴有阳也。犹之四声之入,北曲中无之,故周氏曰无入声,非周氏不知声之有入也。王氏之诋,正可不必。近人王季烈《蟥庐曲谈》论度曲,谓北 音本无阴阳,故阴阳在北曲中,不必分别。其所言去元时北曲之情 况益远,更不可一概论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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